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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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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新破产法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核查中的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意味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权人对其他申报债权全部了解的时间为十五日。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大多数也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的十五日内完成。

债权人对其他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只有拿到债权表后才能全部知晓,而在十五天内要对其他债权作调查了解,准备是否提出异议,如果申报债权人数众多,让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其他债权是否提出异议作出决定,时间太仓促。笔者参与的该破产案件申报债权人数就有60多户,大多数债权人对其他债权并不了解,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留于形式。鉴于此,建议适当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以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核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推荐律师:王成伟 北京 13811191099 王成伟律师,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负责人,首任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法律事务专业律师,中国律师咨询热线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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