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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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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

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而,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时,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以其代替破产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求偿权或将来要代替其清偿债务的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为破产债权。但是,债权人已就其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的,不在此限。

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分为现实的求偿权与预期求偿权。现实的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已要求债务人清偿,而债务人已代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了实际清偿的。该实际清偿额即是债务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求偿权额,预期求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尚未对债权人作清偿,但债权人将来可能要求其清偿。该可能被迫偿的债权数额即为破产债权额。连带债务人以将来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这对保护连带债务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破产法律一般均允许连带债务人行使该权利。若不许其以将来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便等于剥夺了其依破产程序受补偿的机会,待将来债权人向其要求清偿时,清偿后无法向破产债务人追偿,对连带债务人是不公平的。但是若债权人已将其债权全额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时,便不会发生再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的可能性,故在此情况下,不会发生预期求偿权的问题。

在保证关系中,当被保证人破产时,向连带债务人求偿的规则对于保证人同样适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被保证人破产时,对于保证人适用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应该没有问题"即使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被保证人破产时,也应适用这一规则。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责任保证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有先诉抗辩权。但在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这种先诉抗辩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在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因而,法律规定,被保证人宣告破产时,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替代被保证人清偿务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对待:第一,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以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第二,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破产程序。这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不得再以破产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程序;反之,则有权以保证责任为限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程序。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保证人又不知情,丧失了参加破产分配的机会,势必对保证人不利。对此,我们认为,如债权人寻求以保证债务实现其债权而不以破产债权申报,其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是否将其求偿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而由其自主决定。法律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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