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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新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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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管理人制度:新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本法建立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破产实践中,已采用类似管理人的做法,由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负责破产事务。事实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

为全面规范管理人制度,本法专设一章,对有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

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规定了管理人的消极资格、管理人责任及监督措施。

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对违反忠实执行职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管理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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