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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特殊破产债权的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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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两种特殊破产债权的申报问题

原则上所有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均应申报债权,不论其是否附有期限、是否附有条件,以及是否附有担保;但有两类债权即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较为特殊,一些国家立法规定这两类特殊债权不需申报。

关于职工债权

所谓职工债权其实是债务人欠其职工的工资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简称。由于劳动者在社会及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他们因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失去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将会影响其生计,有违社会公平,因此法律有必要进行特别保护。另外,由于职工债权具有集团性,单个申报效率较低,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已有的职工名单列出清单的办法简单易行、成本低。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破产法在1985年修改后取消了职工的工资债权申报义务。《日本破产法》也给予职工工资特别保护,直接将雇员工资规定为财团债权而非破产债权,因财团债权优先于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因此日本法中的职工债权的优先地位更胜于我国。《德国破产法》第55条第3款第项规定劳动薪酬请求权依照《社会法典》第三编第187条转移给联邦劳工局,联邦劳工局只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对之提出主张。可见,关于职工债权是否必须申报各国的规定不同,但是否申报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是否对职工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德国法中以劳工局作为职工债权申报人的规定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特别是职工债权中债务人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中的统筹部分,由劳动部门来申报更为合理及可行。

关于税收债权

与旧破产法不同,我国新破产法将欠税默认为一种债权,故在此称为税收债权。税收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纳税人作为债务人有向作为债权人的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形成,依靠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与普通私法性质的债权的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有些国家税收债权无需申报,如法国。我国新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无需申报,有的认为应当申报。笔者认为税收债权应当进行申报,理由有二:第一税收债权的范围和数额本身也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核,以确保其准确性以及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税收债权的公法性就在债权确认方面赋予其特权;第二,将债权申报作为税务机关的义务有利于使税务机关加入破产程序的职责得以规范实施,避免因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税收流失,税务工作人员不依法进行债权申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可以依法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

《日本破产法》第97条和第99条将税收债权列为劣后债权,根据第111条必须进行申报。这是2004年最新修订公布的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即降低了部分租税债权的优先顺序

至于税收债权是否应具有优先性的问题,还需作进一步探讨。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其清偿能力非常有限,给职工债权以优先权是为了对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那么对税收债权赋予优先权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很多国家立法未规定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如前所述,日本即为一例。德国将税收视为一般债权,与普通债权并列,就不存在优先问题。俄罗斯破产法将税款作为强制性付款,而强制性付款在清偿顺序中没有优先性。笔者认为税收债权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相同的受偿顺序而不应具有优先性,以体现法律对私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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