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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的担保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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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破产人的担保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破产人为其他债务充当保证人时,该保证关系的债权人可以以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数额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追偿。保证人保证承担义务人义务的范围,一般应以义务人所负义务为限,并且可以约定以全部或邵分义务作为保证。如果保证人所担保的是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即可以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如果保证人所担保的只是部分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只能以保证人所担保的那部分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求偿。

如果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应推定为保证人对全部义务负保证责任。从理论上讲,保证人对于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可能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的债权关系通常不能转化为破产债权,只有在原债务人支付不能或法人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作为破产债权人向破产人求偿。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破产人负连带责任的,受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而直接向作为保证人的破产人求偿,因此,这部分债权也在破产债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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