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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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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法律咨询: 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答:

1.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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