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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间的确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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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内容比较模糊、简单,术语的使用也不够严谨。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破产法》第三第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法律咨询:债权申报期间的确定的咨询

律师回答:

我国是由破产法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申报期间。根据破程序准用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原则,债权申报期间的计算应适用民诉法关于期间计算所确立的有关规则。即,期间开始日不计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有正当理由耽误申报期间的,可以申请顺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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