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劳动债权之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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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范围】破产劳动债权之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在企业破产时,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属于优先支付的劳动债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均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制度,制定了各地的标准。以江苏省为例,近几年来制订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和发布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等地方行政法规
明确个人账户从2006年7月1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基金,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属于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不属于劳动债权,而是位于劳动债权之后的债权,即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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