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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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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核查

1.谁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管理人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债权申报应拒绝记入债权表。新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问题是此时依据什么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可见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必须是债权人,而且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此时债权尚未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不可能是正式确认的债权,只能是具备形式要件的债权,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即应以债权表的记载为准。同理,对管理人拒绝记载自身债权有异议的申报人,因其连形式要件都不具备,依据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只能断定其不是债权人,因而没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判断与记载不具有像司法裁判一样的效力,法律应明确规定被拒绝的申请人有权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理权益、预防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或纠正其工作失误。

2.债权人会议如何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第一项就是“核查债权”。所谓核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核对与审查。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核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有学者进行了解释:“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的职能的过程。”

那么,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结果是否应当作出决议呢新破产法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而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二者均与债权人会议决议没有关系,所以,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不需要进行表决,而应对每个债权人的意见进行记载,制作会议记录,以备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之用。可以说,依新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只是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了债权核查的场所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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