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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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实务】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操作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由企业自愿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破产宣告阶段、破产清算阶段和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可按此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 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
4.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清算组的设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第三阶段 破产清算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是一项具体而繁重的工作,也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阶段。
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
1.破产企业的接收
清算组一旦宣告成立,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其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企业文件、档案、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资产的接收。
2.破产企业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是对其人、财、物三个方面的全面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
主要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应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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