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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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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债权】劳动工资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工资债权享有优先的受偿效力,然而,这种优先是对谁的优先呢即仅仅是对普通债权的优先,还是也可以优先于享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呢这个问题甚有争论。

但比较而言,我认为让工资债权处于较优先的受偿地位更有台理性。这是由于:

首先,工资债权肩负着特定的政策使命是其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基础。就劳动工资的作用来讲,它是劳动者生活的重要依托。在劳动力与土地相分离而成为商品后,劳动者唯一能出卖的就是劳动力,因而工资不可避免地成为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是唯一来源。况且,由于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使得劳动力卖不出去时,相应地工资收入就会中断。因而,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保障.只要劳动还是大多数人谋生的手段,工资的实现就具有重大的生存保障意义。而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保障的则是民事主体的普通利益。这种特定的生存保障目的正是工资债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基础。

其次,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有其宪法上的依据。让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是生存权确立的结果。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物质需要以及近代以来人权观念的发展使得生存权已成为人的一项法定的基本权利,生存权作为一个宪法上的权利相继在一些国家得到确立。生存权的宪法规范最早见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其第115条第1款中规定“经济生活的秩序,必须符台具有保障任何人值得成为人的生活之目的的正义原则”;日本现行宪法第25条第1款中规定:“任何国民都享有营构健康和文化意义上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甚至1991年我国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也明确提出了人权首先是生存权的概念。为了使这一宪法性权利得到实现,有关个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由于作为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的生存利益是人的最起码的需求,这样赋予生存利益攸关的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尤其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优先保护工资债权的实现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再次,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是符合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工资对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在某种意义上可谓是“劳动力”对“资本的优先。

一般来说,资本和劳动力是经济成长过程中的两个重要因素,资本和劳动力是相互起作用的,资本只有在购买到优质的劳动力的情况下,资本的投人才可能得到优厚的回报由于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所需,若劳动者的工资收^得不到保障,就会危及其自身的生活和对后代的抚育,直接影响其劳动能力的恢复和提高,从而使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难以为继。马克思指出:“工人除了维护自己生活所必需的一定量生活资料以外还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来养育子女,因为他们将在劳动力市场上代替他,并还要延续工人的种族。此外,还需要花费一定量的价值,使工人能够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获得一定的技能。””总之,如果工资的支付不能实现,就必然会影响到资本对劳动力的购买,不利于资本的回报,以至于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当工资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让工资优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

最后,工资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的重要原因近代以来,担保物权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担保物权作为救济债权损失,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被大量运用于经济流通中,这种担保物权的空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因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大量存在而致工资不能实现的风险也相应的增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里,交易主体趋利避害的心理和交易安全感的增强,使得交易一方在交易时要求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现象十分普遍。

并且,由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融资功能,交易另一方为了壮大自己的经济规模也乐于通过设定担保物权来获得生产、经营资金。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交易一方的债权可能多为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而交易的另一方的财产可能多为有担保物权负担的财产。另一方面,工资债权因性质特殊,不易设定担保物权,因而不能享有担保机会这样,如不规定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就极有可能出现担保物权对工资债权事实上的排挤。我国破产实践中零破产现象的大量存在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而零破产的一大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破产时,享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过多。在零破产的情况下,工资尽管属于优先破产债权之一,也难以得到清偿。如武汉第五棉纺厂破产案,根据清算报告,破产财产总收入11596.13万,但实际可供分配资金仅为51.74万元,尚不足以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796.39万元的6.5%。正是担保物权对工资债权事实上的排挤要求工资债权实现的优先性。

以上分析表明,工资债权对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是有其合理性的。事实上,有关国家立法也明确规定工资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基于此,我国未来立法,也应明确赋予工资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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