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清偿银行债权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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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目前清偿银行债权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当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之我国银行正处于转轨阶段,致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遇到一些棘手问题,债权人权益受到侵犯,目前已达到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地步。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破产前违法处理财产,使破产企业无产可破;破产程序中火中取栗,坐吃山空,大发"厂难财";造假账,过多支取工资和生活保证金,"一方面减少真正的债主的清偿数额,作为破产人日后的资本;一方面也操纵了债权人数目和债权的数额,以便通过他们的协议书"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破产程序中外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担保"不兑现,债权不能实现,一种为政府担保,常以无以担保而拒绝,一种为政府主管部门让效益好的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常因企业被迫于政府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而无效银行的债权损失极为严重,专业银行估计,目前我国的2.4万亿信贷资金存量中,有近4000亿元属于呆滞资金,约占16.7%。一旦企业破产,损失最大的无疑是银行,银行信贷资金中有60-70%来自居民储蓄,损失过大将影响银行信誉,甚至危及社会安全
之所以会造成此等不良现象,最深层次的原因为体制性存在的问题,如产权不明;中层为法制本身不完善,如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拍卖方式等;表层为执行破产法时有关主体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产生行为偏差,如实施破产诈骗,破产过程中的假公济私、坐吃山空等。破产法实施的实践业已证明,解决好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银行债权的合理解决,直接关系到破产制度的声誉,关系到破产法能否健康而有效的实施。围绕此问题,国内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抒己见,设想了诸多对策,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便产权关系相对明晰
通过银行的体制改革使国家银行真正商业化。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力市场
在企业制度中,在肯定商业秘密原则的同时,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财务公开制度,便商业交往中的双方能够比较真实地把握对方资信情况,增强商业行为的可预期性,由此建立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避免由于债权关系建立的盲目性而将善意债权人拖人债权损失的泥坑
破产宣告后,可以采取兼并的方法来解决银行债权,并负责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
完善法制:加强债权人会议职能;改革清算组的组成方式;对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处置做出合理规定;追究破产违法责任,惩罚破产犯罪;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限制破产免责的范围等。
上述设想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长远角度看应该是较理想的办法。但这些办法都是从减少银行债权人损失角度出发的,并没有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债权损失部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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