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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债权与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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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关于职工债权与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依法偿还企业债务的程序。

一、破产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程序基本内容如下:①申请破产;②法院受理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指定破产管理人;③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发布公告,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间为30日至3个月;④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⑤如果法院批准重整或和解,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⑥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会宣告企业破产;⑦如果宣告破产还债,进入破产财产变现、分配阶段,包括清偿职工债权;⑧破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注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并不是说企业必定要破产,因为企业可能会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真正的破产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于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事项,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职工代表有权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在破产程序的时间方面,法律并没有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期限,原因是企业破产案件的复杂性所致。

二、职工债权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会产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的劳动关系后续处理事宜。因此,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职工债权通常由以下几项组成:①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②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债权,职工个人不必申报,由破产管理人在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首先,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已经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的企业资产必须优先清偿相应的债权,清偿后如有余额才作为破产财产。其次,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为这些费用都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所在,通常这些费用的金额不会很高。第三,在清偿优先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剩余财产,用于清偿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补偿金等职工债权优先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欠税以及普通债权。不难看出,企业欠税以及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要后于职工债权。

特别规定。为了做好新、旧破产法律的衔接,2007年6月1日后,对于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职工债权,职工有权以企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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