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优先权独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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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债权】工资优先权独立存在的价值
工资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对于劳动者实现其工资债权而言,意味着安全和保障,其发挥的应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作用。但是工资优先权在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一问题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理论背景和现实阻力。
否定工资优先权独立存在的学界论点。目前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否定工资优先权作为一个权利类型而独立存在,并且表现为两种学说。一、特殊效力说。该说认为工资优先权是工资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政策的需要而使工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二、清偿顺序说。该说也认为工资优先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特殊债权之间的一种清偿顺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就采纳了此种观点。
对否定工资优先权独立存在学说的批判。首先,“特殊效力说”无法准确涵盖工资优先权的基本属性。工资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两项权利。如果说工资优先权仅仅是债权的一部分,那么工资优先权应该伴随着工资债权的始终,但事实上工资优先权有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其既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也可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优先权的消灭并不能导致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只不过使该债权变成了普通债权而已。①其次,“清偿顺序说”也是不妥当的。工资优先权如仅仅被视为程序法上的清偿顺序的安排,而无相应的实体法依据,则成了“无源之水”。同时,该学说只能解释当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时的财产分配的顺序,但不能解释企业停产、歇业时,工资债权与其他债权未进入清偿程序而发生冲突时的清偿顺序及依据的问题。
因此,工资优先权应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有其产生、存续、消灭的原因。首先,工资优先权具有独立的产生原因。工资优先权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工资债权产生的原因则是合同。其次,工资优先权具有独立产生的时间。工资优先权一般产生于企业破产、清算、停产和歇业等情形下,而工资债权产生于劳动者履行完劳动义务之后。第三,工资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工资债权并不完全一致。第四,工资优先权具有独立的消灭缘由。工资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以书面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工资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转化为普通债权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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