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对于员工安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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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新《企业破产法》对于员工安置的规定
1.基本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极为原则的规定,但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各一个基本要求,即必须妥善安置员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享有包括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监督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重整与和解、享受优先清偿以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等权利。
2.法院审核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实际是一种司法监督,如果职工安置预案没有或者不合理,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员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权在人民法院。
3.权益保障
《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被欠工资及社保费等费用的职工无需申报债权即可作为债权人,这是一种特殊保护,这避免了职工因为不知道、不懂得申报或者逾期申报带来的不利后果,而管理人和法院则对此有着更多的关注义务。同时规定,“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被欠工资及社保费等费用的职工作为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大大增加了职工和工会对破产过程的参与、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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