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关系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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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因票据关系发生的债权
票据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因付款或承兑而发生的债权,可根据票据资金关系请求发票人或者背书人清偿。如果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付款或者承兑前已预收发票人或者背书人的资金的,不发生债权追偿问题。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破产宣告前进行付款或者承兑,而未获取汇票对价,其追偿权在破产宣告时构成破产债权。但是;在破产宣告后,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不知发票人或者背书人破产的情形下,对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按照破产法有关破产债权构成的一般原则,不能依破产债权受偿,这样的话将有失公平。因此,破产法对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规定有特别的救济。
票据的发票人或者背书人被破产宣告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了解该事实,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的,由此发生的债权,利人破产债权。法律规定,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破产宣告公告前,为付款或者承兑行为,推定为不知其事实;在破产宣告公告后,为付款或者承兑行为,推定为知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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