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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的方法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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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中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的方法和纠纷的解决

首先由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然后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是否获得会议认可,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样申报的债权获得了债权人的核查通过。然后,在由债务人针对核查的债权进行表态,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申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些债权无需核查即可确认,包括:1,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债权,是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债权人会议应当获得通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内容,如确实存在问题,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尚在诉讼或者仲裁之中的债权,这种债权需要等待相关机构的裁决结果,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都无权干预和替代,管理人也应当将其可能存在的分配额提存,待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仍不能受领的,再分配给其他人。

一些特殊债权的审查:1,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依照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2,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法院可根据情况在会议中赋予一定的临时表决权;3,对于连带债权,可以有一人或者全体申报,但只享有一份表决权;4,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的,可以申报债权,具有债权人资格。没有替债务人清偿的,可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涉及到此笔债务的债权人已申报的,没有替债务人清偿的不允许再申报,因为同一笔债务不能清偿两次。

下列债权申报不予认可,不能参与核查债权,行使表决权。1,惩罚性质的债权,主要为行政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劳动保险滞纳金及有关费用,债务人未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因为针对即将退出市场的债务人,已不能起到惩戒和改正作用,财产都归属于全体债权人,落实这些惩罚,就等于转嫁到无过错的债权人。2,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这是因为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而支出,债务人已破产,也不宜增加额外负担。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律强制还债程序,失去诉讼时效的债权,已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债务人也丧失了自愿做主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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