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遗产债权人的实体法保护的不足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熊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债权人保护】我国对遗产债权人的实体法保护的不足 ァ∈堤宸ū;ぃ形象地讲,就是要求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应该怎么做”以及“不这么 做的实体 法后果”。尽管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本文有9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债权人保护】我国对遗产债权人的实体法保护的不足
ァ∈堤宸ū;ぃ形象地讲,就是要求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应该怎么做”以及“不这么 做的实体 法后果”。尽管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所有方式无非可以落实到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赋予权利人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辅以代位权;二是规定特定的行为无效及相应的实体法的责任或后果。但是“该怎么做”式的规定是建立在当事人诚实、信用、自觉履行的基础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社会道德的要求。其难度可想而知,当事人冒民事责任之 风险,违反实体法规定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实体法除了前述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上的共性,针对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还有微观上的个性。在遗产继承法律关系方面,各国立法还创立或沿用了一些特殊制度,如英美法系的遗产管理制度;法国的放弃继承制度;德国的遗产管理和遗产破产制度;瑞士的公式财产清单和官方清算制度;日本的放弃继承和遗产分离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就其立法宗旨而言,都是为了贯彻限定继承原则作为其配套制度而规定的,意在防止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第三人侵害遗产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达到公平平等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目的。因此,尽管上述制度 在操作性上有诸多差异,但是概言之,它们在下述几个方面大体相同。
第一,继承人必须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放弃继承或限定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即产生概括继承的后果,对遗产 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第二,继承人必须提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或申请遗产管理,或申 请官方清算,否则同样产生概括继承的法律后果;第三,遗产债权人在继承人将遗产同其个 人固有财产进行混合可能损害自己利益时,有权申请遗产与继承人个人财产分离以保护自己 的利益;第四,有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应该承认这些制度与资本主义财产私 有制的经济制度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观念密不可分。但抛开阶级属性不论,其完善性和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
反观我国立法,1985年《继承法》仅37条,不免有些原则和笼统,尤其是第33条确定的绝对 的限定继承原则,却没有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事实上,这已不适应近几年来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日渐增多和日趋复杂的继 承纠纷案件的需要,也是造成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学者曾就我国限定继承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设性意见,认为我国 的限定继承制度的主要框架应是:吸收各国立法之精华,建立以限定继承为原则,辅以放弃 继承制度、限定接受继承制度、遗产分离制度或遗产管理制度以及概括继承制度。这正是 抓住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立法上的不足之结症而及时提出来的。但是从目前立法的现状来看 ,修改《继承法》似乎还需假以时日,即使完善了,也不可能避免实体法上对遗产债权人保 护的固有不足。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和侵犯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作为一种违反实体法 的侵权行为的补救方式-诉讼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荐律师:汤淡宁 上海 13916032474 (一)劳动关系法律事务 包括(1)劳资纠纷的仲裁、诉讼;(2)劳资关系的协商、谈判;(3)企业劳动关系制度文本构建;(4)企业清算中的劳资关系处置;(5)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处理。 (二)经济合同法律事务包括(1)签订、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处置、善后;(2)房产、保险、车辆、理财方面纠纷的处置 (三)疑难案件的律师代理 包括(1)疑难案件的二审代理;(2)疑难案件的申请再审;(3)代理疑难案件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对遗产债权人的实体法保护的不足”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650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