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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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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政策性破产的特点

政策性破产突破了法律关于破产的一般原则,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已经不能单独从法律层面来理解政策性破产带来的各种层面的问题,必须从我国国情、政治和社会等方面来理解政策性破产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政策性破产鲜明特点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来实现破产职工安置,保护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2、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3、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4、破产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5、政策性破产主要按国家文件执行,同时可酌情参照各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列入“计划内”的政策性破产,破产费用缺口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即中央财政负责中央直属企业破产费用的缺口,地方财政负责地方企业的破产费用的缺口。

6、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债权由国家财政用储备金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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