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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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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务人财产的例外

债务人财产的例外,是指那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例外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对破产财产的例外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除了在所处阶段上不同外,本质上二者并无区别,因此可以比照破产财产的例外来确定债务人财产的例外范围,主要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出质物、留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矿产资源、河流、铁路、军事设施、通讯设施等,但法律允许转让的,在履行转让手续后作为债务人的财产。

9.债务人企业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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