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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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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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三)有投资人中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
1.设立申请与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盼。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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