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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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1、正确确定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对象。国际性大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对象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从原来仅授予总裁等几个关键职位发展到目前包括高层管理人员,董事、外籍专家、咨询人员或律师等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国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些企业也包含技术和业务骨干。另外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者持股。采取股份期权、奖励股份、分期购股、抵押贷款购股等多种改革形式,实现经营者持股经营,形成激励与约束结合的新机制,构建经营者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还必须设定获得期权的行权条件,比如说公司总经理,必须在公司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公司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获得期权,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与员工绩效挂钩。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明确规定,与股票期权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实施细则。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许多操作细节如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问题,经理层持股与出售的问题以及股票期权制度的生效条件等都无法可依,甚至有些操作和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这都严重妨碍了众多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如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管理法规,如何协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在当前已显得十分迫切。有关部门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实践对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的行权价格、有效时期、期权数量上限等方面作原则性的规定,另外还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相关的规章制度以适应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
3、建立有效规范的资本市场。有效完善的资本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的最重要的外部条件,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培育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监管层要不断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规范,审慎调节市场供求比例,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推动股市的理性运行。
4、完善企业外部的业绩评价、监督体系。该体系中的机构既应包括上级主管单位,财政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也应该包括各种专业性的金融会计和审计等独立的机构,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所追求的片面价格上涨,可能导致企业经理人员勾结会计师事务所等在财务上造假,虚抬公司的股价以获取收益,这种行为最终会引起企业一系列的财务危机和经营危机。只有建立科学、透明的评价、监督体系才能有效防止公司经理人造假,提高公司股价的可信度,并且帮助广大股民获得真实的信息,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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