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票据化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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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票据化及法律后果
无论是合同的金钱债权,还是因侵权赔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因行政行为、司法裁判行为确定的金钱债权,只要债务人不能即时以现金给付,债权人都可要求债务人以票据的形式记载其债务,通过债权票据化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比还款协议或债务人其他承诺更有效的保障。
票据的付款可分为见票即付、定日支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方式。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同一城市都有银行支票帐户的,即期可支付的款项可采用支票形式,债权人可与债务人约定在某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9时前交付支票,债权人立即持支票去银行证实债务人的帐户上是否有足够的存款支付,如存款足够支付,则债权债务关系圆满结清,如存款不足,债权人可将此空头支票退还给债务人,并要求其立即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确不能马上支付,或者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与债权人的开户银行分属两个城市,不能通用支票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采取汇票的形式记载债权。债务人有支付能力或无须即时支付款项的,应开出见票即付的汇票,暂时缺少支付能力的,应开出定日支付汇票,债权人向其开户银行揭示承兑,到期即可得到汇票记载的金额。
债权人得到债务人开出的不能立即支付的汇票或本票后,如果自己的财务状况需要资金,就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接受票据的是被背书人,其受让票据后可以再以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给新的人,通过这些转让活动使票据流通起来,④实现转让者的经济目的。一般而言,未到期的票据的转让价格是其票面记载金额减去转让日至到期日的同期贷款利息和适当的手续费用;如果债权人为省略背书转让及转让后可能会引起的麻烦,也可将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是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或承兑后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款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贴现的金额是票面金额减去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天数乘以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或中央银行规定的贴现率。持票人通过贴现使死钱变为活钱,对提高其资金的周转速度和经济效益,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⑤银行通过对票据的贴现帮助持票人解决资金短缺困难,银行自己也可获得收益,此外,银行在遇到资金紧张时还可将从票据转贴现给同业其他银行,或向中央银行请求再贴现而取得资金。
债权人除了通过转让和贴现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外,还可通过将票据质押与他人,作资金融通或财产的交易的担保,以及凭票据质押享受各种商业性的服务,通过把静止的资金放置到担保中,使之变为事实流通的资金,在保持原有的资金权利的同时,享有新的财物权利,这就是现代经济效益竞争中的一个权利多种用途原则。债权人将票据质押化,将纸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从而提高自己的资金利用率和增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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