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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遵循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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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政席”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0日在“第二届中国论坛”上介绍,正在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遵循破产预防的原则、稳定的原则、成本最小化原则以及损失的合理分担原则。 蔡鄂生指出,目......本文有71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0日在“第二届中国论坛”上介绍,正在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遵循破产预防的原则、稳定的原则、成本最小化原则以及损失的合理分担原则。

蔡鄂生指出,目前,为尽快出台银行金融机构在破产方面的详细规定,要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行政监管和司法破产重整的关系,促进与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下一步能不能尽快地使银行金融机构在破产方面有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台,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他强调要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行政监管的司法破产重组的关系以及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四原则规范银行破产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尚存一定困难。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特殊性等特点,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相互支撑的制度《存款保险条例》等还没有出台;行政清理到何种程度,才能实现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程序上的衔接等也不明确。这些因素导致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迟迟没有出台。

对此,蔡鄂生表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机构在解决市场秩序、准入退出、维护债权债务人利益等问题之外,还增加了对整个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判断和考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研究金融危机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加了很多新的问题。为了尽快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破产方面有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出台,要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行政监管和司法破产重整的关系,促进与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蔡鄂生指出,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受托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主要考虑四方面原则:第一,破产预防的原则;第二,稳定原则,防止破产引起系统风险;第三,成本最小化原则;第四,损失的合理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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