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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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支付方式。它之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是因为这种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缓和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尽管不是法律,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接受,是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一旦双方同意采用,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正确理解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我们充分利用跟单信用证,减少交易风险,做好外贸业务有着重要意义。
一、跟单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给另一方(受益人)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这种凭证,实际上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担保。信用证种类很多,我们这里主要讨论跟单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签定了货物买卖合同。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
(一)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交易的对象是所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信用证这种与买卖合同独立而抽象分离的特性,被称为独立抽象性原则。这种原则在ucp500第3、4条中做了明确的表述。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对信用证交易的产生、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为受益人提供了真正的交易安全保障。该原则使得开证行不能以它和申请人之间的其他关系或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抗辩受益人。其次,为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开证申请人可通过对信用证规定适当的条款来制约卖方,保障自己的安全。第三,为银行提供了保障。该原则把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不仅避免了开证银行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而且信用证交易中所涉及的中介银行也不会陷入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因此,该原则促进了信用证交易的进行,从而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统一性
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是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的,因此,它与买卖合同在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统一的一面。
1、信用证的开立受买卖合同条款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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