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修订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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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目前正在修订之中,修订稿首次肯定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法律地位,有望使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专业人士认为,即使该修订稿通过,也要对包括民间借贷公司以及借款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管,力图完善金融结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据报道,《贷款通则》修订稿已送交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更广范围内的修订稿征求意见阶段。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进来,并规定地方政府重新确定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修订稿中所指的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
民间借贷同银行借贷相比主要的优势就在于,贷款规模优势、贷款信誉优势和贷款手续优势。
通常,民间借贷的规模都比较小,这主要是由于民间的资金来源属性决定的。
另外,民间借贷的主要贷款对象是贷款人非悉的借款人,这些人一般难以提供可靠的财产担保,只能凭借其自身信誉取得贷款,正好可以弥补银行借贷在这方面的不足。
而民间借贷的上述两个优势也就决定了它的贷款手续可以是非常灵活的,不像银行一样必须有严格的程序。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人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必然要寻找高于银行利息的投资渠道。同时,中小企业又有这方面的融资需求。“因此,《贷款通则》修订稿中将贷款主体范围扩大,承认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是非常必要的,它对解决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非常集资问题、地下钱庄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修改思路也会使地下钱庄逐步合法化、阳光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当然,也必须看到这次的放开是有限度的,为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放开。因此,它对解决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上的问题也是有限度的,但这个限度对我国目前来讲是合理的,刘少军表示。法治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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