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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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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s)在国际上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曾经产生了非常重要影响。随着各项条件的日益成熟,重建我国ncds市场对加快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将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美国ncds市场的发展回顾

ncds是20世纪60年代初产生的年轻的货币市场工具,它是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为了增强在货币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资金的吸收能力,防止存款流失和满足市场投资者对短期投资工具的需求而发行的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一)ncds的诞生背景

1929年—1933年的大萧条重创美国金融业,9600多家银行倒闭。为阻止美国财政信贷体系的彻底崩溃,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法律被国会通过[1]。

新交易法体系的严格监管,特别是《q条例》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银行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当时美国所有的存单都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同时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市场中的份额不断下降。为了避开利率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1962年纽约的城市国民银行(现为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ncds。为了保证市场的流动性,花旗银行还特地请专门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为ncds提供二级市场。ncds一问世即受到市场的追捧,其他银行相继效仿,给整个美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被誉为“美国银行业的一场革命”。

(二) ncds的基本特征

ncds的面额固定且一般金额较大,多数ncds的面额超过100万美元,在次级市场中整额交易量的范围为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到期期限从14天至12个月,以3个月居多。随着品种丰富,期限有延长趋势。如1975年出现的可变利率ncds,期限一般为5年;1976年纽约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发行了滚动的ncds,它由一系列的6个月期限cds组成,期限超过两年。

ncds利率比同档定期存款高,是银行出于规避利率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其推出迎合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ncds利率通常低于企业债券利率,但要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国库券利率和票据贴现率。

ncds另一重要特点是可转让性,存单的持有人不能中途解约或由发行金融机构买入,但却可以通过市场卖出而进入流通,有活跃的二级市场,银行在到期日对最后持有人付款。ncds的流动性对其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多数ncds是以到期期限之前固定的利息支付为特征的。不过,一些ncds具有浮动利率,而时间短也被分割成相等的子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开始时,利率被重新设定,并且在每一个子时间段结束的时候支付利息。重新设定的利率是以货币市场相同期限的放款或证券利率为基数,另加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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