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明确分开自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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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央行、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下称《办法》),加强了对国债承销商的行为约束,将承销制度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而其中某些规定正可以堵住本刊在2006年4月1日出版的《国债“申万门”》所揭露的风险,并是本刊在该文中呼吁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实施的。
这篇今年上半年的深度报道曾指出,因为混合式招标的特殊性质,中国国债招投标体制上重大漏洞:一旦市场转向,即可能轻易击倒一家大券商。
《办法》对于什么是国债承销团成员“正当投标”给予了具体解释: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国债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这是有关部门第一次声明“债权”界定权责,以确定承销商在国债承销过程中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真正与财政部发生招投标关系的是客户,操纵客户标位就构成了违反《》中有关受托人违背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行事的有关规定。
承销商再也不能向“国债申万门”事件中描述的那样利用政策漏洞混同自营与客户招标,操纵市场牟利了。
这一重大制度调整也正是适应了当前金融市场的新形势。当前,中国财政收支状况相当良好,金融市场资金极度充裕,财政部已不大担心国债发行不出去或未能筹足财政资金,这样原为保证国债成功发行而过度赋予承销商的权利必然被削弱,承销商也就再也不能借承担国债发行责任过多而谋求自己的“灰色利益”了。
新《》指出,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同时,由于现在债券市场简单,承销商操纵市场的利益动机有限。而在复杂的衍生金融品市场,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杠杆作用将原有的利益放大很多倍,这就需要更严格的制度设计来保证每个市场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财政部等部门目前正力促今年下半年推国债预发行、国债期货等,当然也就需要先完善相关制度。否则,若承销商的自营和代理投标仍混杂,就可能会出大问题。
而新的制度同时也考虑了自营和代理分开后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如《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特别成员,特别成员不能进行国债分销。资深人士介绍,以前邮储等机构主要靠给各个券商等作分销获得国债,现在若仍维持这一做法,可能会为它们躲在承销商背后利用资金实力操纵市场提供空间,在国债承销结果还不能完全公开的情况下,有必要让它们“浮出水面”,让市场知道此“大鳄”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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