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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信用证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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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收到了多个百万美元左右的信用证项下委托追收案件,案情基本类似:都是出口商在出货后仅收到小额付款,之后虽经议付行一再催促,开证人拒不付款或保持沉默,进口商也不积极配合,导致账款逾期良久未能得到解决。在中国信保介入追收后,发现这些案件远没有一般的商业拖欠案件那么简单,在商业欠款的表象下掩藏着许多玄机……

一、两个案例

(一) 可转让信用证遭无理拒付

中国b公司与俄罗斯买方e公司达成生鲜果蔬的交易,由b公司组织货源向其出口,e公司先后通过塞浦路斯的代理tartaruga ltd公司开出两份可转让、提单日后6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金额分别是160万美元和70万欧元,信用证上显示的开证行分别是斯洛伐克的lloyds tsb和lloyds trade saving board。信用证由乌克兰一家银行credit dnepr bank以swift mt710电文转递给通知行中国c银行的分行,第一受益人是b公司,第二受益人是l公司(实际供应商)。

l公司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进行了审证工作。l公司认为信用证条款没有问题,而且开证行又是世界著名的老牌银行劳埃德银行,因此积极准备货物,于2007年上半年按照信用证及合同要求,分批出运了水果、蔬菜等产品,并按时向c银行提交议付单据。c银行也按照惯常操作,用第一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更换第二受益人的相应单据,并在确认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但仅电汇了极少金额。经c银行多次索汇,开证行才给出延期付款的承诺函,承诺将在一个月内付清全款。不过此承诺未能得到履行。

(二)斯洛伐克开证人不履行付款义务

2006年2月10日我国h公司经z公司介绍与塞浦路斯tartaruga ltd签订130万美元出口合同,付款条件是提单日后120天信用证,通知行仍为中国的c银行。c银行随后收到由俄罗斯trust capital bank以swift mt 710电文转递来的信用证。在货物按时装运之后,h公司准备好所有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c银行议付。c银行随即按照规定将单据寄给开证人斯洛伐克druzstvo north european credit union。开证人收到单据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此应在2006年7月11日到期日付全款。但在催促之下,h公司只收到21万美元汇款。经过c银行和z公司分别对开证人与买方的催促,开证人druzstvo north european credit union于8月中旬通知c银行,承诺在9、10、11三个月份分期将剩余款项付清,但该还款计划并未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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