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对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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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对各种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1993年3月1日起实施)
1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定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款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4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实存不足三个月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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