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章林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章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005]24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6]130号......本文有57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005]24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6]130号)及《##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银发[20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用社对置换不良贷款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处置费用;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不良贷款,信用社已向县人行提交了书面文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若以上文件因故缺失不全,可提交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并经信用社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需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590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