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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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处于“震荡”之中,虽然国家、地方不断出台调控政策措施,如果房地产市场一旦衰退,将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将构成巨大的风险,其“杀伤力”不可低估。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对于保证贷款风险较小,但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潜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不能不引起银行高度的警觉和重视,有必要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防止信贷资产的流失。
一、房地产开发抵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
1、房地产开发应具备“四个证”,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不具备“四证”建筑起来的房产应属于违章建筑,因此银行不应向“四证”不齐的开发商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
2、房地产开发建筑承包商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如果借款人欠银行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又欠建筑工程款,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贷款受偿。
银行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防范这种贷款风险:一是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切实做好贷前调查,查明防地产开发商是否欠建筑商建筑工程款;二是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建筑商作出放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书面承诺;三是通过借款人要求建筑商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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