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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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使命及立法目的提出的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总体方向、要求和应达到的目的。在本法中明确银行监管活动的目标和要求,有利于从总体上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际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有关银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银行监督管理的目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银行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性的银行体系。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
一般而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分为广义目标和狭义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广义目标是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可以表述为促进银行业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狭义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广义目标和狭义目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保护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公众才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只有公众对银行业有信心才能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
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广义目标,也是其根本的目标。银行是金融的核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体系是否合法、稳健运行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占整个金融业资产的80%以上,在社会资金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银行业也是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推一渠道。因此保持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的基础,是支持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特定的市场环境下,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一切金融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本法已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之中有了明确的表述。这些要求落实到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具体目标上,就是要“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基础。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首先是要求银行经营活动要“依法而行”,遵守市场秩序,符合市场规范。其次是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坚持稳健性原则,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持充足的资本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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