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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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为引进技术、提供国内短缺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国际市场和东道国法律缺乏了解及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导致一些境外投资遭受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的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风险大,并且涉及到诸多方面,以下主要从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项目核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应当取得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门的核准,其中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商务部门对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1、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1.1 核准权限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该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其中前往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1.2 核准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并且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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