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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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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 目内 容

1项目名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文件编号

5事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2号公告)。

6办理对象

及范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8办理手续1、申请书;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3、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4、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5、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9办理流程(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外汇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外汇局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申请材料属于外汇局市市中心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7、依前款规定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行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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