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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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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9-11-24

执行日期:1999-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贷款对象。依法取得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按本细则开立单位定期存单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开立和使用。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贷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依据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持有的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六条 农业银行作为存款行需要开立与确认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对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认真审查。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登记、保管、挂失和注销按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发[1999]302号)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章 借款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写出书面申请。贷款人除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要求,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让申请人提交用以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文件、材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协议书应说明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内容。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八条 贷款人取得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查与核对,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对出质人和存款行特别是其他行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经审查同意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将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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