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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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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并实施 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004年3月1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施行,主要改进有: 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明确了资本的限额与限制。将银行分为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和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权重系数,取消了10%、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最迟在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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