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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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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6]40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发行

第五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 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

第十一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均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存单在转让前购买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单遗失、损毁时,可以向原发行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与定期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相同。存单一经转让,则不能申请挂失。

第十四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存单到期时,存单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行银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 转让

第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非金融机构和城乡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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