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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证业务的纠纷与法律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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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国际结算的金额及笔数也在与日俱增。大批外向型企业已经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取得了一席地位,从而积极地转向国际化经营,并且参与到国际竞争和跨国分工中去。因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也越来越多地被人看重。据载,当前全球跨国贸易中,有15%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这些年来每年金额约10,000多亿美元.

虽然,近年来我国外贸业务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总额中呈下降趋势,但是,由于外贸进出口总金额仍在逐年递增,故而,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外贸结算总金额中,数目依然在不断上升。去年(2005),我国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约为4,000亿美元,约占进出口贸易总金额的30%左右。可想而知,由于进出口贸易量的不断扩大,买、卖双方形成的纠纷案例也在不断增多。现代国际贸易是依靠法律来保障结算安全的,这些法律形式,可以是各国的,也可以是国际商会所颁布实施的各种惯例、规则和出版物。就当前全球经济环境而言,信用证结算办法,仍然是国际上最流行、最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之一。

众所周知,一笔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处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下,国际结算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所带来的多种问题,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的某些弱点,使得信用证项下的纠纷案例也在逐年增多。

一、“信用证业务”对各方的基本优点

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并被各国贸易商所接受的支付手段,仍然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业务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因为“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的资金也比商业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感。因而,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各方都有益处:

①对于进口商来说,可以通过信用证的规定,来控制合同所要求货物的数量、质量、装运日期、价格等内容;②对于出口商来说,能较快、较安全的取得货款,并能加速资金周转;③对于进口银行来说,开立信用证只是向进出口商提供“信用担保”,而非资金;④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就可以要求进口银行或指定银行付款;⑤同时,各方银行都可以取得银行手续费;而且,进、出口商都可以得到相关银行不同程度的融资等。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特点有三个,即,①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进口地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卖方不必向买方要求付款,而是转向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要求付款;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此话可以看出,只要信用证一经开出,各方当事人都必须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非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书面契约或口头约定;③信用证是一项“单据的业务”,即,银行只凭出口商交来“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而非与单据相关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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