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转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嘉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本文有5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转贷款系指由我行或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向境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含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借入并通过我行转贷的期限1年(含)以上的外汇贷款,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买方信贷和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等。
第三条 外汇转贷款业务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贷款业务的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办理。
第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是我行外汇转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和项目信贷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
国际业务部门应根据本行的外汇资金实力及外汇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汇转贷款项目的合规性及自身的转贷能力等进行审查。
项目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汇转贷款的借款人及项目进行评审、报批,负责同借款人签订、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和对转贷款项目进行监督、跟踪检查及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等工作。
第二章 外汇转贷款的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外汇转贷款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六条 外汇转贷款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主要用于国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列入中央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技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应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九条 项目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本金,须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规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来源,能按期偿付转贷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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