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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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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关于印发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银发[2000]194号)

(三)《关于印发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 和 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

三、申请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3、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二)证券公司申请条件

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2、符合《》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

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三)财务公司申请条件

1、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2、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3、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4、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5、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四、申请材料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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