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新办法有助利率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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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行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重点扩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这是近十年中国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舆论认为,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亦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
我国的同业拆借则始于1984年,主要源于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经过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同业拆借市场逐步兴起。然而在初期发展阶段,由于制度建设的不足,一度出现众多严重问题。1995年央行开始撤销商业银行所办的拆借市场,并参考意大利屏幕市场模式,决定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拆借网络系统,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于1996年1月3日开始运行。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可以说,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业拆借市场已在调节金融机构流动性和货币政策传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同业拆借市场的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长远来看,除了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的传统作用,还应重点关注两方面的功能发现。
一方面,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的核心目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新办法在扩大市场范围、增加参与主体自由度方面有了较大突破,这仍是今后的改革重点。
今年初,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发布,标志着监管层打造基准利率的愿望。但是,与shibor相配套的必须有一个深度和广度较高的市场,才能使其真正对货币市场资金供求产生深远影响。目前,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各期限利率结构已渐近合理,与其他货币市场利率联系也较为密切。统计表明,同业拆借利率波动在加大,今年前5个月同业拆借利率经历了多次快速起落,最高月平均利率与最低月平均利率相差134个基本点,远高于2006年利率的平均波动幅度。说明同业拆借利率能敏感反映市场短期流动性变化,对于宏观调控政策、资本市场变化、社会公众预期等因素都有合理反应,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市场重要信号的功能正在不断完善。
我们知道,通过市场机制确定基准利率的方法大两种:一种办法是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例如国际通用的libor(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就成为一些国家央行货币政策的指标利率。另一种是政府发行短期国债由银行竞购,用竞购形成的利率作为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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