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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协议适用法选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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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协议适用法的选择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治”指的是银团贷款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贷款协议的适用法,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作出的选择。“当事人自治”原则源于西方法学界的。‘契约自由”思想,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如果法院能够确认借贷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就能明确什幺法律或法律体系将支配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能以所选择的法律或法律体系作为起草和履行协议的依据,作为解释和理解协议条款的依据,从而减少争议的产生,即使出现争议,也容易明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但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并非指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来作为他们之间的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各国法律对借贷双方选择适用法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法的选择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如果贷款协议所选择的适用法违反了法院地国的道德、经济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或者违反了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制度,那幺这种适用法的选择就是无效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如果一个贷款协议的内容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该贷款协议依我国法律就是无效的,即使如果依借贷双方选择的适用法是有效的,我国法院也不会确认这种法律选择的有效性。然而,在实践中,对于适用法是否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相冲突是较难判定的,因此法院尚须考虑借贷双方在选择适用法是否是善意和合法。善意包括事实上的真诚、好意真实和没有恶意;合法指的是依法办事。问题是依什幺法,这就必须有解决争议的法院来判定。

(2).不得规避。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借贷双方当事人选择协议的适用法时,不得基于逃避对他不利的法律,而这种被逃避的法律恰恰是该贷款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当发生法律规避时,应该排除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而使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有关外汇、税收等方面的规定,限制着所有的对外借贷活动,属于我国的公法规则,是国家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制定的规则,必须适用于所有的银团贷款活动,即使借贷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其它国家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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