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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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40 号
为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我会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职业操守良好。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拟更换督察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确定拟接任人选。
第七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客户合规审查;
(三)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
(四)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五)对合格投资者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六)监督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
(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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