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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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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执行。

二、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三、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熏大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五、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七、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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