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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风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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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富余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高收益驱动的影响,不少农村信用社出现协议投资、融券、虚假代保管和回购债券等形式的不规范债券投资行为,其中个别不合规的债券投资已形成事实风险,有的则存在风险隐患,可能难以如期全部收回资金。为此,我们认为应采取整体性措施,标本兼治,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风险。

一、引导农村信用社不断加大贷款投入。

在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上通过落实以下四个方面措施,使农村信用社正本清源,用足信贷资金,以免不必要的资金进入不适当的运用渠道。第一,国家要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在税费、利率浮动幅度、坏账核销、存贷款保险等方面给予更实在的优惠,鼓励信用社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三农”;第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把握正确的市场定位,让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把资金运用的重点向农村、农业和农民倾斜;第三,人民银行要畅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加大窗口指导的力度,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增加贷款投入,资金上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第四,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运用合理的行政手段、组织措施和科学的考核办法,促进信用社转换经营理念,改进信贷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二、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富余资金问题。

当前,一些农村信用社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富余资金,当务之急是如何更安全、更有效益地运用这些资金,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后顾之忧和两难局面。在不排除进行一些合规的债券投资前提下,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农村信用社富余资金问题。一是人民银行专门开办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特种存款或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并适当提高利率标准,增加这部分资金的收益水平;二是省级政府依托省级联社或行业管理部门,搭建农村信用社跨区域的资金运用平台,定期不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推介一些有发展前景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农村信用社独立提供资金或参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保证富余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三是省级联社或行业管理协会要增强资金调度功能,开设本系统的资金融通市场,集中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富余资金,用于调剂本区域系统内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余缺。

三、规范农村信用社新的债券投资行为。

在投资的主体上,除规定以县(市)级联社为单位进行债券投资外,在目前农村信用社出现较多违规债券投资的情况下,只要有不规范债券投资未清理完毕、借入再贷款未归还、存贷比高、拆入资金比例高、备付率低的农村信用联社一律不得再进行新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投资的品种上,严格限制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等品种范围内;在债券投资的渠道上,严禁与证券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只能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托管;在内控制度建设上,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和执行全面、完善、适用的内控制度,特别是《债券投资风险分析和评价办法》、《债券投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债券投资岗位责任制》、《债券投资会计核算制度》等,从而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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