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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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范围
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是影响货币乘数,即影响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之间函数关系的重要因素当中央银行降低或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会相对增加或减少,促使社会贷款总量相对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货币供应状况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货币政策调控方式传导方式控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密切相关
从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来看,能够影响货币供应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货币银行(传统中的商业银行)是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主要机构20世纪80年代,许多西方国家尽可能扩大了准备金制度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如美国1980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管理和货币控制法案》规定,所有存款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和信用协会)等机构,都需按照联邦储备银行的规定交纳的存款准备金与美国相似,日本要求所有经营本币或外汇的银行,韩国要求所有存款机构,马来西亚要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商人银行,都必须遵循存款准备金规定80年代,各国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发展迅速,扩大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范围,有利于防止新设金融机构逃避准备金管理,增强存款准备金制度约束货币信贷总量的有效性,同时也避免造成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不公平
从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负债范围来看,货币供应量口径对应的负债一般是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范围1980年代,随着各国货币中介目标逐渐由狭义货币供应量向广义货币供应量转变,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负债范围也相应扩大准备金制度不仅适用于一般存款,也适用于所有符合货币供应量口径的负债美国存款准备金要求适用于交易存款储蓄存款非个人定期存款和某些欧洲货币负债日本存款准备金要求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存款银行向非金融企业以及公众发行的债券居民和非居民外币负债以及海外汇入等在德国,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商业银行发行了大量无记名债券代替定期存款,削弱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础1985年德意志联邦银行决定,原到期日期不足两年的无记名债券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尽可能有效地实现货币政策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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