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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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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农业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619

【实施日期】 19970619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远期信用证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进一

步规范远期信用证的操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远期信用证是指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

证。承兑信用证期限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日到汇票到期日;

延期付款信用证期限的计算方法以信用证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经办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

允许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并已上总行签字样本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直属分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远期信用证分为360天以上(含360天)、90天~3

60天(含90天)和90天以内3个不同期限,分别按项目、余额和等

级进行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开证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远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

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

第六条 开证申请人须在开证行开有往来账户,与我行有经常性的结

算业务往来,结算记录良好。

第七条 开证申请人须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

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经济效益良好,并在我行已有授信额度。

第八条 农业银行给同一客户的远期信用证开证余额不得超过250

0万美元(已交纳的保证金部分除外)。

【章名】 第三章 36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管理

第九条 总行只授权存、贷比例在75%以内的a级行开立360天

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第十条 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按中长期贷款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凡期限在360天以上、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

证,开证行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 开证行须以行发文的形式将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如下材

料逐级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一、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行的申请报告。

二、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客户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必

须有100%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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