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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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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报》载文称,据已有商业银行正积极准备申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业务,有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形成初步的业务开展方式。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正式提出,开展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研究工作。有分析人士指出,央行此举欲突破中国“q条例”,在利率市场化进程最后两道门槛——贷款利率下限及存款利率上限,选择存款利率上限做突破口。

新貌破壳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业务部人士告诉《财经时报》,该行已初步形成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实施方案。此项业务将主要面向机构存款,但也没明确限制发行对象。此前,虽然银行也有协议存款业务,但只能面向保险业和邮政储蓄。

该人士认为,现在比较大的障碍在于利率方面的,现在还不能确定交易双方是否能自由商定利率。从该行对cd的设计及该人士透露的情况来看,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开展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研究工作的同时,并没有给各商业银行明确提出cd的可发行对象和利率如何设定。但是,也没有限制cd的发行对象和利率浮动。

兴业银行总行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陈久昌则认为,此次央行提出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利率上将完全放开,由发行方和购买方协商,市场定价。购买方可以是所有金融机构及企业和个人。

利率市场化的突破

陈久昌认为,在目前人民币利率管制主要剩下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的情况下,选取存款上限作突破更有利。

文章指出,据了解,具有典型性的美国和日本在不同阶段都选取了可转让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突破口之一。1973年美联储准许所有大额cd不受q条例利率上限限制,日本在货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交易品种不丰富的情况下,也是允许cd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限制,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为利率市场化找到了最佳途径。

事实上,cd业务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并不陌生。随着1989年5月22日《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颁发,一些大额存单在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出现。1996年11月11日,央行修改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不过业务却无疾而终。中国农业银行高级经济师何志成认为,原因在于当时cd实际上没有交易市场,跟不可转让存单没有实质区别。

陈久昌表示,兴业银行曾经开展过cd业务,其利率上限一般由省级人民银行决定,在同期限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一般不超过5%。兴业银行总行同业业务部杨志勇则表示,当时业界此项业务曾经有10%的利率上浮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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