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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政策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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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未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国内外汇贷款业务以及接受外资参股,为有效规范其“涉汇”行为,提高政策制定的前瞻性,进一步增强外汇支持“新农村”发展,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明确。

一、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性质不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指导意见》并未明确。由于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不同角度对其主体性质的判断,会导致适用政策的差异。

(二)小额贷款公司缺少明确的外汇业务准入管理或登记管理规定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经营除结汇、售汇外的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部门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指导意见》,省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如果公司从事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其外汇业务审批主体应予以明确。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并且存在外资参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而《指导意见》只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以及“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却未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汇兑管理缺少明确的审批规程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对存在资本金、利润等本外币转换的相关申请,外汇管理审批规程缺乏明确的办理依据、流程等。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且存在外资参股,境外投资者外汇资本金汇入、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资本项目结售汇以及资本金审验将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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